國立交通大學健康心理中心駐地實習生專業實習辦法
91學年度第7次學務處處務會議通過
92學年度第5次學務處處務會議通過
壹、目的
- 提供心理諮商人員良好的實習環境,以培養出有效能的心理諮商師。
- 充實本校諮商人力資源,以提供全校學生及教職員工更豐富的諮商服務
貳、甄選對象、資格與人數
- 國內外心理、輔導與諮商等相關碩博士班在學研究生。
- 研究所期間須修習過個別諮商、團體諮商、及心理測驗(心理衡鑑)等諮商輔導基礎課程。
- 每年招收1-2名駐地實習生。
參、甄選方式與日期
- 每年三月上旬將招收實習生之訊息以公文方式傳遞至國內相關研究所,請之代為公告,並張貼於健康心理中心網頁。
- 申請駐地實習生以郵寄方式,將個人基本資料(需含履歷、自傳、實習計劃、修課證明、以及成績單)於四月上旬寄達。
- 甄選方式包括書面資料審查與面試,由駐地實習生甄選委員會執行相關甄選事宜,委員會由主任、行政督導、及專業督導等人組成。
- 甄選工作於五月上旬以前完成。
肆、專業實習內容
- 必修之實習內容
(一)個別諮商(每週值班至少6小時)
(二)團體諮商(每學期至少帶領或協同領導1個團體)
(三)心理測驗施測、計分與解釋
(四)心理衛生座談
(五)心理衛生刊物之撰寫
(六)協助志工帶領與訓練
(七)協助身心障礙學生諮商輔導及行政工作
(八)參與中心會議
(九)相關諮商輔導行政與中心研究工作
- 選修之實習內容
(一)網路諮商
(二)宿舍諮商工作
伍、實習起訖時間與相關規定
- 實習期間自當年7月1日到隔年6月30日,共計一年。
- 實習期間各項差勤事宜比照專任諮商師,唯須簽到與簽退。
- 於實習開始前簽訂一年的實習契約,於實習過程如有任何違反相關規定或嚴重疏失,經中心會議決議得終止實習契約,並得不授與實習證明書。
陸、實習期間之權利
- 資深諮商老師擔任行政督導與專業督導。
- 實習前接受基礎職前訓練。
- 實習期間提供必要之軟硬體設備。
- 實習期間得參加北區與中心之相關研習。
- 實習期滿且通過中心考核頒予實習證明書。
柒、實習期間之義務
- 恪遵諮商倫理與中心規定,保護當事人之隱私與權利。
- 隔週繳交一次工作日誌,學習結束繳交學期心得報告,其他則視督導要求而定。
捌、本辦法由學務處處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亦同。